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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在纪律审查中要严格履行作证义务

发布时间:2024-06-12 18:2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党委原书记曾孝恩涉嫌贪污惠农资金等问题。调查期间,曾孝恩指使证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曾孝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科员孙宝义在人民银行党委对呼和浩特中支党委巡视期间依旧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他自认为基层人民银行纪检部门无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组织的多次谈话不屑一顾,甚至让相关人员为其作伪证。在组织掌握大量线索后,其仍坚称“真实”采买过报销物品。在组织多次提醒和教育挽救时,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为借口消极应付审查。2019年5月,孙宝义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孙宝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5月,孙宝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以上案例都存在组织调查审查期间不配合作证的情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审查是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进行的立案审查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惩治腐败、严明党纪的重要手段。纪律审查贯通监督执纪问责、连接监督调查处置,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保证定性准确、处罚得当。这使证人证言成为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党员根据亲身经历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知道的事实,为纪律审查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确保纪律审查结果全面公正,这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是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障碍设置和蓄意干扰,不仅妨碍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纪律审查成本,破坏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把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纳入到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愈来愈严的态度和趋向。把党员作证作为义务上的要求不是第一次。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可见,党员的作证义务是党的纪律早有规定的,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

  就作证性质来说,能否依法依规履行作证义务,是考验一个党员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准。党章对党员规定的八项义务中,第五条就是“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员履行作证义务,是党章标准的具体要求,是党员在纪律审查中的责任承担,是党员党性的重要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初衷各有不同。有的是私心作祟,一事当前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利弊得失,担心作证埋下隐患,影响今后职务升迁和事业发展;有的是受人情所困,面对同乡、同学、战友等,拉不下脸面,不愿作证;也有的是害怕打击报复,担心说出真相后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风险;还有的是本身就有问题,做贼心虚,害怕暴露。不管是什么样的初衷,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都是对党员义务的丢弃,都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都是丧失党性原则的行为。对于党员来说,持有公心是根本基点,坚持原则是基本要求,遵守纪律是行为底线,履行义务是职责本分。为了私心、人情、个人利益而违背党和人民立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放弃应承担的责任,不仅玷污了党员称号,也失去了共产党员的做人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敢不敢作证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是对党员尽心履职的重要衡量。为了保证党员履行作证义务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党章把党员作证作为八项民主权利之一写入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予以进一步细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专门对压制党员申辩、辩护、作证等造成不良后果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使党员履行作证义务有了党内法规的强力支持。

  纪律审查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党员对待纪律审查绝不能提前设计“剧本”,必须依规依纪进行。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加强党章党规学习,增强纪律意识,强化组织观念,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在纪律审查中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各级党组织要始终抓牢纪律的“戒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坚守初心,坚持公心。提高纪检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在纪律审查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把握好党员作证环节,向党员讲明党内法规,讲清利害关系,把启发觉悟和严明纪律结合起来,让作证的党员放下思想包袱,摒弃错误认识,说明真实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保护党员作证的民主权利,为党员充分履行作证义务提供健康的政治生态,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与依靠。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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