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8 11:18 来源: 开云网页版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70/2021-00086
- 发文日期
- 2021-12-28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 文件编号
- 锡教规〔2021〕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开云网页版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科技、教育--教育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机关,通知,行政
- 内容概述
- 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
现将《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开云网页版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是指学员为接受校外培训预先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含课时费、资料费等)。
第二章 监管模式及各方职责
第五条 为坚持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防止培训机构资金被挪用,我市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原则上采用信托监管模式,即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设立教育服务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服务信托),并通过信托登记系统完成信托登记;学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至信托公司的服务信托账户。信托公司在培训机构正常履行培训义务的情况下定期向培训机构划付已完成课时的资金,并在学员提出退费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条 服务信托应由信托公司聘请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账户的保管。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资金监管服务信托业务前,应开发相应的资金监管服务信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托系统),准确记录与每一笔资金相关的学员、培训机构、课程、上课进度等信息,并与无锡市民办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接交互。
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通过移动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为学员提供课程搜索、合同签署、资金缴付、退费办理、违约投诉、违规举报等服务,提供资金支付和余额查询,并负责APP的运行维护。
第九条 信托公司须按季披露服务信托运行状况,并按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信托进行审计。
第十条 保管银行职责包括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确认和执行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资金交易记录、账目,定期出具保管报告等。银行不得侵占、挪用保管资金,不得因提供保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服务信托存续期间,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随时了解服务信托的运行情况,及时纠正信托公司、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学员、信托公司等三方须签署《培训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依据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制定。
培训机构、学员、信托公司等三方应签署《服务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一)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服务信托账户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三)资金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管理方式;
(四)资金的使用、分配、支付、退还等规则和相关流程;
(五)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三章 培训机构义务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机构基本信息、在册教师、开设课程、上课地址、收费标准、收款账户等信息。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等须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须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提供每门培训课程前,应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课程要素,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课程信息将推送至信托系统,由信托系统将课程信息及合同推送至APP。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告知学员通过APP签约、缴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向学员收取资金,不得推销或办理贷款。
第四章 服务信托设立与运行
第十八条 学员应在APP上选定培训课程、完成合同签定和缴费。服务信托在合同签定、学员缴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 学员因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如微信、支付宝)而产生的手续费,由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正常履行培训义务的,信托公司按预定培训进度每半个月一次向其划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员与培训机构因终止培训服务所发生的退费事宜,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妥善解决,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在APP上收到退费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不按培训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且不履行退费义务的,学员可通过APP进行实名反映,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置。在作出核查结论前,信托公司暂停向该培训机构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员与培训机构的退费问题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三)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做好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研判线索,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执行预收费资金监管规定。
地方金融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及时处置预收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应将资金监管工作作为培训机构治理、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进行大力宣传,完善工作方案,规范监管行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培训机构、信托公司及其APP建设维护单位、保管银行均须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采用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地区,须严格落实上级各项监管要求,确保全覆盖。现有方式原则上在2022年底之前过渡到信托方式。上级如有资金监管工作最新要求的,按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