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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8-09-26 17: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新的《民促法》正式施行,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发生调整,目前培训机构审批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明确无锡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等。


  根据《民促法》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我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拟申请单位可到办学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学许可证。


  第一,关于办学场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意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教育培训的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同一处。


  第二,关于注册资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关于办学内容。凡申请举办仅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授课的网络培训机构,申报前还须取得国家规定的互联网经营相关资质。凡办学内容涉及自学考试助学等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应在办学内容中载明“自学考试助学、高校校外教学点”。凡办学内容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课外辅导的,各地可依据省、市实施素质教育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相关规定精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关于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流程。设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先到办学地所属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和房屋合格验收,再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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